连云港师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年度考核、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校内绩效考核和津贴发放、各类评优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核算范围
1.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工作量(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阅卷、教学研讨等)及实践教学工作量(实验、实训、指导学生教育见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
2.辅助教学工作量:包括监考、补考试卷出卷与阅卷、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与答辩、指导各类学生竞赛、指导学生日常基本功训练、指导学校认可并备案的社团活动、指导青年教师、以教师身份兼任教学管理工作(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等)。如学院将上述部分工作认定为管理工作或以其它形式做工作量补贴进行考核,则在辅助教学工作量中不能重复计算。
3.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量:主要包含教师以我校名义主持或参与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所获得教育教学奖励项目以及指导我校学生获得的专业技能竞赛奖项。
二、教学工作量标准
1.在岗教师,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需完成全年额定教学工作量。
职称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 教 |
全年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 (标准课时) | 352 | 352 | 320 | 288 |
全年额定辅助教学工作量 | 20 | 20 | 16 | 16 |
注:上表是在岗教师全年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最低限额,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酌情向上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数额。
2.新教师参加工作的第一年(见习期)实行坐班制,可适当减少课程教学工作量(每周减少不超过2课时),用于跟班听课,新教师听课时数不少于2课时/周,并完成相应的听课记录。
3.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教师,经个人申请,可适当减少课程教学工作量。前三年的每周减少不超过3课时,前两年的每周减少不超过4课时,前一年的每周减少不超过5课时,离退休不满一学期的原则上不做课时要求。超课时按原额定工作量标准执行。
4.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的坐班行政管理人员执行业务归属教学单位的计算办法,其教学工作量计为超课时工作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年144课时。
5.兼职教学督导员督导听课工作量按1:1折合为课程教学工作量课时,每人平均每周听课不超4课时。折合后,超出部分的工作量,根据学校其他相关政策执行。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总教学工作量=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量;额定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工作量+辅助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
1.课堂教学工作量
任务含量: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且在课堂教学中实际完成的。
计算公式:课堂教学工作量=课程计划课时×标准班修正系数×课程类型修正系数。
2.实践教学工作量
任务含量:见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
(1)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
计算公式:
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实验(实训)时数×标准班系数×课程类型修正系数。
其中:不分批以招生调整后的自然班为标准班,标准班系数=1;分n批,标准班修正系数为[1+(n-1)×0.9]。
(2)见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计算方法
①见、实习:
集中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实习期间(根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习周数)按满工作量计算(采用实际代课加补助课时方法)。
见习带队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由各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职责和要求,认定相应课时,经学院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②毕业设计(论文):
专科:5课时/生;本科:10课时/生。
毕业设计指导工作包括选题、开题、指导等。为确保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3)艺体类分小班工作量计算方法:
音乐类必须分小班的课程:按照每5~7人,标准班修正系数=1;3-4人,标准班修正系数为0.9;1-2人,标准班修正系数为0.8;
美术类、体育类、主持播音类等必须分班教学的课程:按照20~30人,标准班修正系数=1;10-19人,标准班修正系数为0.9;1-9人,标准班修正系数为0.8。
表1 实际授课时数折算成标准课时数的修正系数
类 别 | 项 目 | 修正系数 | ||
标准班 修正系数 | 29人及以下 | 低于30人,每减少10人系数减少0.1,低于10人原则上不开班 | ||
30-50人 | 1 | |||
50人(含)以上 | 以50人为基数1,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1,修正系数上限为2 | |||
外国留学生课程,以实际开班人数为准 | 1 | |||
课程类型 修正系数 | 本科专业课 | 1.2 |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用外语授课的外方专业课程 | 1.5 |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国语言课程 (如中加合作项目中的ESL课程) | 1.3 | |||
单独开班的外国留学生课程 | 1.1 | |||
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及非外语专业,纯英文授课课程 | 1.2 | |||
3+2项目专业教考分离课程 | 1.2 | |||
本科公共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专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 1.1 | |||
专科公共课、本专科公体课 | 1 | |||
选修课 (含校级、院级) | 1 | |||
实践课 | 实验课、实训课、技能课,计算机上机课等 | 1 | ||
见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 | 另外计算 | |||
主持并新开网络课程 (开通网络课程前需向学院及教务处申请并获批准后,使用学校提供的平台或是经学校认可的平台,网络课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将会由教务处另行发布。) | 第一轮 | 3.0 | ||
第二轮 | 2.0 | |||
第三轮及以后 | 1.5 |
注:公共课合班上课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人;专业课原则上不合班上课。
3.辅助教学工作量
实际辅助教学工作量由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未列入本办法中的其他辅助教学工作量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教研室申报,辅助教学工作量涉及的项目及课时数计算办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制定,学院研究审定形成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4.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量
表2 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量计算办法
项目名称 | 分 值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特等奖6000分,一等奖3000分,二等奖1500分 |
省级:特等奖1500分,一等奖1000分,二等奖200分 | |
校级:特等奖30分,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 | |
专业(群)建设 | 国家级(特色、重点、品牌、卓越系列)专业:1000分 |
省级(特色、重点、品牌、卓越系列)专业:500分 | |
校级(特色、重点、品牌、卓越系列)专业:50分 | |
课程建设 | 国家级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400分 |
省级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200分 | |
校级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50分 | |
校级一般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20分 | |
教学资源库建设 | 国家级:500分 ,省级:300分 ;校级: 50分 |
教研教改项目 | 国家级:300分 |
省级:重点100分 ;一般:50分 | |
校级:重点:20分 ;一般:10分 | |
教材立项 | 国家级规划、精品、重点教材等:200分 |
省级规划、精品、重点教材等:50分 | |
校级规划、精品、重点教材等:20分 | |
教材奖项 | 国家级教材奖:一等奖300分,二等奖150分,三等奖100分 |
省厅级教材奖: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实验实训平台等 | 国家级:500分 ,省级:300分 ;校级: 30分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500分,省级:300分,市级50分、校级30分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1000分 ,省级:300分 ;校级: 30分 |
教学管理奖 | 省级:100分,校级:20分 |
教学能力、专业技能竞赛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500分,二等奖300分,三等奖200分 |
省级: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 | |
市、校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 |
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500分,二等奖300分,三等奖200分 |
省级: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 |
市、校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 |
说明:
(1)以上各条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经教务处组织或批准备案参加的各类教学建设项目、教研项目和比赛,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2)国家级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是指由教育部组织立项、评选的各类项目;省级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是指由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立项、评选的各类项目,教育部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下设的课程建设项目参考省级项目认定。
(3)各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周期,以文件为准。如果文件中未作明确规定,统一按照国家级为3年,省级为2年建设周期。所得分值可均分到周期内每年;教研教改项目按申报(立项)年 50%和结题(验收)年50%计算。
(4)在比赛或评比中获得奖项,只在获奖当年计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分。
(5)由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下属二级分委会、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二级机构、国家二级学会、省级一级学会、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立项或评选的各类教学建设、改革类项目和比赛一般参考校级项目认定(有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除外);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立项、评选的各类教学建设、改革项目和比赛参考校级业绩分的两倍认定。
(6)指导学生获奖需提供指导教师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
表3多人合作项目积分分配标准
合作人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1 | 1 | |||||||
2 | 0.7 | 0.3 | ||||||
3 | 0.7 | 0.2 | 0.1 | |||||
4 | 0.65 | 0.2 | 0.1 | 0.05 | ||||
5 | 0.62 | 0.2 | 0.1 | 0.05 | 0.03 | |||
6 | 0.6 | 0.2 | 0.1 | 0.05 | 0.03 | 0.02 | ||
7 | 0.6 | 0.18 | 0.1 | 0.05 | 0.03 | 0.02 | 0.02 | |
8 | 0.6 | 0.18 | 0.09 | 0.04 | 0.03 | 0.02 | 0.02 | 0.02 |
注:凡本办法涉及到的多人合作完成的工作,工作量的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未提出分配比例,各单位可参照此标准比例计分。
四、管理办法
1.教师个人工作量按自然年度结算,具体教学周数根据学校颁布的校历执行,以教务处核准的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和课内学时为准;班级人数以教务处和学生处核准为准;选修课以教务处核准的课程和网上报名的人数为准。
2.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全体业务归属人员的课时结算,结算结果报教务处审核。
3.各教学单位安排教学任务时要遵循均衡原则,尽可能避免超负荷或工作量不足的现象。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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